(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资产配置 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 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着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保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