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掌控

第212章 零成本的使用权

自利性的人组成的财团必然同样是自利性的,现在财团开始跨出国界,逐步向全球化展,这时候种族、国籍的概念在淡化,财团成为某种越文化、越种族、越国家的存在,它的自利性将会越种群的利益取向。

埃迪特遇到的s,不过是这种自利性的充分体现,不仅s,还有很多很多跨国财团在做类似的事情,它们在灾难中财,它们甚至直接制造灾难,鼓动灾难,仅仅为了在其中寻找利益空间。为了利益,哪怕制造社会动乱它们也在所不惜这才是财团的本来面目!

数据联盟的出现促成了一项悬而未决的事情的解决,这就是关于权的法律纠纷!

当初因为通用利用轨迹2的强势崛起,引了相关各方的剧烈对抗,并且激起了关于信息化时代个人权的界限以及个人数据所有权、获利权的大争论。

现在数据联盟出现了,那么关于个人数据的相关权利问题就必须尽快走出一个结果了。

严格来说,数据联盟就是世界五百强的扩大化联合体,它们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已经达到一笑倾人国的程度。

在如此强势力量的介入之后,数据权的争论迅结案,一个法律定义很快给出。

在这个定义中,用户数据被界定成两种,一种是存储于各类介质上的数据本身,以及被他人获知和阅读的数据。

计算机系统本身的性质与照片、纸质档案等同,它们本身是没有生命的,所以用户数据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流转并不视为侵权。只要没有观察者的介入,只要这份用户数据不被人阅读,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当用户数据不经用户本人同意,无关观察者实际阅读了这些数据,才能真正意义上构成侵权。

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数据联盟只需要对用户数据进行自动的程序化运算,不让他人看到原始的用户数据,那么数据联盟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按照这个法律定义,简单一句话总结就是利用可以,展示不行!

只要数据联盟能够保证,原始数据不被人看到,这些数据始终从这个硬盘移到那个硬盘,一直没有人刻意去调阅查看,那么这不构成权的侵犯。

这是一个利于数据联盟的法律定义,这个定义得出之后,各国最高法很快先后认可这个定义,并且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认真追究的话,我们会现,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资产,或者虚拟资源,按照物权法进行延伸的话,消费者应该天然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所有权。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它相当于直接赋予了各大财团拥有这些虚拟资产的使用权零成本的使用权!

这时关于数据权的争论正式告一段落,这些财团们对于用户数据的利用再也不存在任何障碍了。未完待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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